评论评论:问题4

问题4 将发表选民声明’宪法权利 。在2002年,立法机关将此权利清单纳入法规。它包括几个明显的规定,例如“投下以能清楚识别候选人并准确记录选民的格式的选票’选择候选人。”
另一项规定允许选民“接收有关使用投票设备的说明。”
这是向前发展的法案类型,因为立法者没有’没有勇气指出显而易见的事实。这些规定是’本身是令人反感的,但将它们纳入国家宪法是可以的。当内华达州最高法院有一天确定“在需要时请求投票协助”需要政府资助的选票收集?或有权“不受威胁地投票”意味着所有邮件选举都违宪?
立法机关应该做出这些决定,而不是激进法院。您应该对问题4投反对票。